物业收费不合理的投诉方式为:向物价局投诉;向房管局投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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