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立案标准及与生产伪劣种子罪的界限。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立案标准为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涉及销售假种子或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种子,造成较大损失。生产伪劣种子罪的界限在于是否造成较大损失,若未造成较大损失则不构成此罪。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若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
一、销售伪劣种子罪立案标准
1、以下标准下销售伪劣种子罪才立案: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2、销售伪劣种子罪指的是销售假种子,或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二、生产伪劣种子罪与非罪的界限
1、没有造成较大损失不构成此罪。
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就不构成本罪。
2、另外,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虽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但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3、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
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结语
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立案标准是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该罪行指的是销售假种子或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种子,给生产带来较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涉及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或其他较大损失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生产伪劣种子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是否造成较大损失。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只有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该罪,否则不成立。此外,若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即使未造成较大损失,也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若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印发《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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