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出资不实和出资不足。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一、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纠纷类型有哪些?
1、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债权人可以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如果因股东的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标准而使公司未能成立时,则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对于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可一并起诉上述人员,要求其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不再,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包括关联交易等行为,公司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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