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六十五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地方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法律依据:《两部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二项第一条,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明确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责任。根据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各地提高基础养老金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负担。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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