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的执行应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即自一审判 决上诉、抗诉期满之日或者二审判决、裁定作出之日起执行。此时刑事审判庭应将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和移送执行通知书-并移交一 审法院的执行庭执行, 法院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开始执行没收财产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府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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