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效力。作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认定,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和损害交易安全。以违反股东决议程序而判令合同无效,必将降低交易效率,同时亦给公司动辄以违反股东决议主张合同无效的不诚信行为留下制度缺口,最终危害交易安全,不仅有违商事行为的诚信规则,更有违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第二款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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