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对侦查到的信息必须长期保存以作他用。
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包括机关、部门和人民,但大多只能对特殊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也有期限。
技术侦查措施的秘密侦查:
1、为查明案件,必要时,经机关负责人决定,有关人员可以隐瞒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采用可能诱发他人犯罪、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2、对涉及毒品等违禁物品或者财物给付的犯罪活动,机关根据犯罪侦查的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在实施控制下交付。
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资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使用该证据可能威胁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相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员可以在法庭外核实证据。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期限:批准决定从发行日起三个月内生效。 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对复杂疑难案件,逾期仍需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批准,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技术侦查措施资料的保密:
1、侦查人员应当对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与案件无关的资料,应当及时销毁。
2、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资料,只能用于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3、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时,有关机关和个人应当合作,对有关情况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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