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但是对买卖双方主体有,农村房屋的卖方一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买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村民,同时在农村地区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所以已经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可以再购买农村房屋,同时将自己宅基地转让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房屋买卖的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向村委会提交申请,村委会如果同意该房屋进行买卖,则开具相关证明;
2、村委会同意买卖之后,交易双方经过协商并签订买卖合同;
3、合同签订完毕后,买卖双方携身份证明、房权证、、买卖合同、村委证明、过户确权审批表到房管部门办理网签,并到房管部门测绘公司申请测绘,出具新的测绘图;
4、交易双方携上述资料到房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委托的评估公司申请评估,评估公司受理后按评估程序对房屋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5、交易双方携上述资料到税务部门缴纳契税、个税、营业税等相关税费,税务部门受理后会认真审核,并出具契税单等相关凭证;
6、交易双方携相关资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房管部门审批核准后,买方领取新的房产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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