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外村人需符合条件: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7条,需签订书面合同,转让需发包方同意。未经同意转让的合同无效。在条件相同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主张优先权,但需在公示期内提出。未经公示的人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除外。
法律分析
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给外村人,但要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3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拓展延伸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影响及合法性评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对农村经济、社会和农民利益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该促进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激发了农村经济的活力。流转使得土地得以集约化经营,提高了产出效益。其次,流转为农村人口流动提供了机会,外村人进入流转市场,带来了新的经营理念和技术,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然而,流转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土地流转价格不透明、农民权益保护不完善等。因此,对于流转的合法性评析需要兼顾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法律体系,确保流转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对农村经济和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该促进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激发了农村经济的活力。同时,流转也为农村人口流动提供了机会,带来了新的经营理念和技术。然而,流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土地流转价格不透明和农民权益保护不完善。因此,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法律体系是确保流转过程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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