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制待遇有下列区别:合同制的签订时限无规定,劳务派遣制要求订立二年以上;合同制可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制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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