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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的装修纠纷要如何处理

来源:抵帆知识网

房屋租赁中的装修纠纷处理: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一、承租人在房屋租赁中享有哪些权利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中享有的权利如下:

1、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

2、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理房屋;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

4、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5、在租赁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租赁住宅,承租人有权安置。

法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二、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

房屋租赁合同与房屋转租合同相互,二者之间不属主从或依附关系;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法有效的房屋转租合同并不必然解除。

但是,由于出租人出租房屋行为和承租人转租房屋行为处分的是同一标的物,因此两者之间难免互相影响。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丧失租赁权,转租合同因为丧失实际履行的可能而不得不终止。

租赁合同解除之后,出租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也可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次承租人腾房并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同时,租赁合同因为承租人的原因被解除,导致转租合同履行不能的,次承租人在返还给出租人房屋之后,可以提出解除转租合同并同时向承租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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