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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国外财产一般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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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涉外的离婚案件对于财产的处理,根据双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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