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免除学杂费。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各地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沟通和配合,按照《暂行办法》确定的界限和分工要求,做好对象的认定、审核及免除学杂费工作。按地方标准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问题,由地方负责解决。
教育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性质的高校附属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已纳入地方统一管理的高校附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按照财教〔2016〕29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财政补助资金由所在地财政、教育部门安排。未纳入地方统一管理的公办性质高校附属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组织实施,其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由财政安排,因地方扩大免学费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解决。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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