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终止法律援助,委托自己选择的律师。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人民法院撤销司法救助的。
      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机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审查。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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