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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干部公寓房腾退规定

来源:抵帆知识网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一、租住军队售房区可售住房的复员干部家庭,确无其他住房的,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审批程序,经批准可以购买现承租住房。购房价格按军队房改政策执行。
二、承租军队不可售公寓房、承租地方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复员干部家庭,符合当地租金减免条件的,可分别向军队住房管理单位或地方住房所属管理部门申请予以减免。所承租的军产住房需要拆迁、确无其他住房的复员干部家庭,由拆迁单位按承租房屋面积标准调整住房。
三、租住公有住房、生活困难且无力缴纳供暖费用的复员干部家庭,可向所在地政府申请,由当地政府予以适当补贴或减免。
四、各地要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对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复员干部家庭,要优先予以安排。
五、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复员干部家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研究,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
法律依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六)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七)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八)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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