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货币和财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指导价或者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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