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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离婚证的手续

来源:抵帆知识网

离婚证丢失,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补领,补领时需提交相关材料:

1、内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离婚登记档案、《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2、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1)通行证或者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4)《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3、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1)通行证或者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4)《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4、台湾居民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旅行证件;

(2)本人身份证。

(3)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4)《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3)《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6、当事人各提交二张二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备注:第二代身份证复印时需要正反两面。

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供下列证件、证明:

1、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2、当事人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注: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中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性别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更正,并在更正处盖章。

3、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4、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有专用表)。

5、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时,持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或士兵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和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离婚证明)。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的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按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发给《离婚证》,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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