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对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有哪些规定呢?

来源:抵帆知识网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的规定有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进行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可以转让,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中期间,债权范围等。

一、民法典被抵押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不是有效

民法典被抵押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抵押房屋可以买卖,买卖合同有效,但所有权变更的依据是变更登记。房屋买卖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证明转让抵押财产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取转让所得的价款。转让价格超过债权金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房屋最高额抵押登记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三、最高额质押合同是怎样的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