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的劳动者在认定工伤时不一定受到年龄,只要受伤情况符合通用条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然而,超过65岁的劳动者仍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分析
能够认定工伤。
虽然满了60岁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范畴内的劳动者,但在认定工伤时,并不一定会受到这个年龄的。如果你年满60岁后,没有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这一类情况,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只要你的受伤情况符合认定工伤的通用条件,就可以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也有值得注意的是,超过60岁也有范围,很多省市认定的标准是65岁以下,超过65岁还是不会认定为工伤。
拓展延伸
农民工工伤认定:年龄是否影响赔偿资格?
年龄对农民工工伤认定是否影响赔偿资格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工伤赔偿主要取决于工伤的性质和程度,而不是年龄。无论年龄如何,只要农民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身体受伤,都有权利申请工伤认定和相应的赔偿。然而,年龄可能会影响赔偿金额和待遇的确定。根据法律,赔偿金额可能会根据年龄进行调整,以反映受伤对年长农民工的影响。因此,年过60岁的农民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受伤与工作相关,并与劳动部门合作,确保获得应有的赔偿和保障。
结语
年龄并不一定工伤认定。当年满60岁后,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仍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只要受伤情况符合通用条件。尽管超过65岁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但对农民工而言,工伤认定主要取决于性质和程度,而非年龄。年过60岁的农民工应提供充分证据,确保获得应有的赔偿和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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