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了无故拖欠工资的定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均属无故拖欠。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并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法律分析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拓展延伸
保障劳动者权益:揭示无故拖欠工资的现象与解决方案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而延迟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这种现象在劳动市场上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义务,并设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其次,建立健全的劳动监察机构,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拖欠工资的情况。此外,加强劳动者的权益意识培养,提高其维权能力,以便及时报案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综上所述,只有通过法律、监管和教育等多方面的综合措施,才能有效解决无故拖欠工资的问题,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通知,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或经过工会同意的生产经营困难情况,其他情况下的拖欠工资均属于无故拖欠。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将责令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十五条【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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