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可追偿的情形包括:驾驶无资格、酒驾、盗抢期间肇事、故意制造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可以行使追偿权的情形有: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还没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拓展延伸
保险公司追偿权益: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分析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追偿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通常具有追偿的权益。当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支付了赔偿金后,它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代表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保险公司的追偿权益可以涉及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合法手段。然而,具体追偿的条件和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而异。在追偿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责任方的过失和造成的损失。此外,保险公司也需要考虑法律时效、赔偿限额等因素。因此,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追偿权益的行使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并且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合法权益的实现。
结语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权追偿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通常具备追偿权益。在追偿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责任方的过失和造成的损失。此外,法律时效和赔偿限额也需要考虑。因此,在行使追偿权益时,保险公司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合法权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机关证实丢失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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