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解约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告知对方。在口头约定继续履行原合同、但没有签订新的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租赁双方通常会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与主要债务履行相关且分为预期违约和迟延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定期合同;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平;双方协商一致。
法律分析
对于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然而,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解约方应该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告知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在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双方在口头约定继续履行原合同,但没有签订新的书面合同,那么租赁双方通常会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
一、暂时存在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我国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内通知承租人。
二、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解除合同。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相关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预期违约
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
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不定期合同。
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五)在不归属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只是此时当事人并不当然拥有解除权,必须提请或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解除合同,决定权在或仲裁机构;且必须先协商,协商不能才能提出。
(六)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拓展延伸
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对合同是否有效
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即出租人和承租人继续保持租赁关系,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原合同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结语
不定期合同的解除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并且应该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告知对方当事人。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方面,当事人可以因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和不属于双方过错的情势变更等原因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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