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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来源:抵帆知识网

法律分析:

工程开(复)工报告的审批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10天前提报合同标段和重点工程的开工报告审表,总监工程师在收到开工报告审表5天内组织开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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