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证据收集的方法有以下几种:当事人自行收集、申请证据保全和申请收集。
第一、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
1、书证的收集:交通事故索赔中涉及的书证主要包括: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证明、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及清单、收入证明、暂住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拖车费票据、停车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
2、物证:受损的物品,如要求赔偿的应保管原物,原物不能保管的,应在双方在场情况下或请第三方见证情况下拍照保存。
3、证人证言: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寻找事故现场的证人到庭作证。
4、鉴定结论:车辆损失费、伤残鉴定书、误工时间或护理时间的鉴定书等。
5、视听资料:可以是事故发生时现场制作的照片、录像、录音或者是电子眼拍摄的监视记录。
第二、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申请对证据预先确认或者固定。证据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腐烂或者销毁,或者证人可能将来出国居住造成出庭困难。
如果向申请证据保全有困难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保全。
第三、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或委托的律师也无法取得的证据,可以向人民申请,由依法调取。人民根据法律规定也自行调取相关证据。
一、交通事故诉讼如何举证
交通事故诉讼举证的注意事项:
1、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准许同决定。
3、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调查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调查收集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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