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公司应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公司应该按照你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如果你的工资数额大于最低档次工资,公司以最低档次工资缴纳社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保,你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没有依法为你购买社保,你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辞职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劳动派遣单位和劳动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支付经济补偿。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照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工作满一个月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工资基数按照你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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