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票地址开错一般没有关系。单若因地址错误,导致该存在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等情况时,该专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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