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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转让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来源:抵帆知识网

有抵押权的债权转让时,需要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一、抵押权转让程序

申请条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申请

设定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

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注: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不需提供第(5)项。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收费

6、发证

收费标准: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费: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

因行政区划调整变更地址:不收费。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6个工作日

抵押权可以变更,但是变更的条件是需要将债权同时也进行转让才能将抵押权进行转让,因为抵押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只有债权转让的同时,将抵押权一同进行转让的情况下,抵押权才能够进行转让,否则抵押权是不能够独自进行转让的。

二、抵押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一)抵押权的转让须与主债权的转让同时进行

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发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相对于主债权来说,抵押权又是一种从权利。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予以转让,抵押权人也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被担保的债权。此时抵押权单独转让违反了抵押权从属性原则而无效。

(二)抵押权与债权一同转让时,须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这也是各国立法通例。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因此抵押权的转让(变动)也应履行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的转让将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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