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规定,主要股东不应高估或低估出资额,事业单位应注意保证出资到位的问题。股东出资是公司最基本的义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与公司的商业活动中损害第三人利益,损害交易安全,而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的规定,因此有一些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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