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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随迁配偶入户条件

来源:抵帆知识网

北京随迁配偶入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

4、被投靠人系本市户口。

一、户口迁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户口迁入地租房,可申请租房落户;

2、属于迁入地重点人才的,可申请重点人群入户;

3、在户口迁入地购房,可申请购房落户;

4、属于亲属投靠等三投人群的,可以申请三投靠入户。

二、夫妻投靠落户所需材料:

1、凡符合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

2、凡申请夫妻投靠入户的,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中心)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或分局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经派出所(或分局中心)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3、申请配偶来市入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计生证);(三)申请来市入户一方属非农业人口的,须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四)属重病的需出具市一级医院诊断结果证明,属重残的需出具市一级残联核发的残疾证;(五)属特困户的需提供街镇出具的调查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

4、被批准来市随配偶入户的,由派出所(或分局中心)通知申请入户人到市综合厅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再凭《准迁证》(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配偶的户口簿到派出所(或分局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暂停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业务,核查处理完毕并维护好人口信息系统后,由县级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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