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 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无期徒刑罪犯在 刑罚 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 立功 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 羁押 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 有期徒刑 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 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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