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海关制定的规章层级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海关总署公告和直属海关公告两种形式,只有符合法定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视作海关的执法依据;对于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未按规定对外公布的或者未经法制机构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海关的执法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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