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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来源:抵帆知识网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拆迁补偿标准不是法定的,要以县级以上地方的通知为准。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流程有哪些?

1、开展土地调查和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而土地等级直接关系到土地补偿费用适用哪个等级的区片综合地价,最终影响征地补偿标准。

2、发布拟征地告知,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张贴公告,告知村民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信息。公告时长通常为三十日。

3、召开听证。

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征收方提意见。

如果一半以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5、征地拆迁费用足额到位。

县级以上地方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好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6、签署补偿安置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情况。

7、拟定“一书四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正式行文报批。

8、征地批复。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征收方报批的申请进行批复,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要由批准。

9、发布征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市、县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在征地公告发布后,对于补偿标准不满意的,可以在60日内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

10、交付土地和地上房屋。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村民在获得合理补偿款后交付房屋和土地。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要等通知,而且拆迁农村自建房不只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一般还有临时安置费。对于村民来讲,村民还可以根据个人意愿请求部门提供安置房或者重新提供宅基地修房。对部门公布的补偿方案有争议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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