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制度的主旨: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犯,即使是到期的产权也应受到保护。房屋征收和拆迁需要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标准应不低于市场价格,由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和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应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法律分析
1、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的费用最多不会超过5位数。
2、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圣神不受侵犯的,所以即使是到期的产权也是应该受到保护的。房屋七十年产权到期后会自动续期,所以如果拆迁的话是会有补偿的。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等于合法拥有的房产评估的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装饰商定的补偿金额;房屋拆迁的补偿差价等于合法拥有房产的评估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装饰商定的补偿金额,减去被拆迁人获得的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40年产权的商业公寓拆迁,实质上是国家对房屋的征收。
1、补偿范围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补偿标准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回答涉及到的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是圣神不受侵犯的,即使是到期的产权也应受到保护。房屋产权到期后会自动续期,并且在拆迁时会有相应的补偿。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评估价值和装修补偿金额,并扣除调换产权房屋的评估价格。商业公寓拆迁属于国家征收,被征收人有权获得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评估由专业机构进行,若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和鉴定。补偿办法制定过程中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应当加强对下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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