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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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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永恒权

属所涉及契税的通知

【标    签】免征契税,金融机构,财产清理,土地房屋权属【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财法﹝2002﹞67号【发文日期】2002-09-12【实施时间】2002-08-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契税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理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7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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