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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汇总201506026

来源:抵帆知识网
 任职资格

①《公司法》14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②《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2.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被中国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3.2.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3.2.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

董事

名。

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被中国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

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1.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6.3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 案: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3)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⑦辞职退休后三年内的公务员领导,两年内的普通公务员不得参加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①上述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块规范运作指引》,最近两年内层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①上述

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2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在被提名前,应当取得中国认可的董事资格证书。

3.2.6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

监事

人担任。

高层管④《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董事

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理

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五)有《公司法》第57条[新公司法14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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