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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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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风险管理的行为,保障企业利益,提高风险防控本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涵盖银行内部风险的评估、掌控和监测等各个方面,旨在确保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和风险最小化。

第三条 银行职能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应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建立与其业务类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确保员工充分了解并遵守。 第四条 部门应建立符合国家风险管理要求的内部风险管理框架,包含风险策略、风险分类、风险评估、风险掌控和风险报告等。 第五条 部门应定期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并及时报告银行高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 风险评估

第六条 部门应定期对自身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包含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第七条 部门在风险评估工作中应遵从科学、客观、合理、及时的原则,并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第 部门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订立相应的风险掌控措施,并通过风险报告向上级部门和银行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和汇报。 第九条 风险评估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员工负责,部门应定期培训和考核员工的风险评估本领。

第三章 风险掌控

第十条 部门应建立风险掌控制度,确保银行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十一条 部门应依照风险管理框架订立的风险策略与风险管理计划,采取相应的风险掌控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设置风险防控指标、订立风险应急预案、建立风险监测机制等。

第十二条 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加强对跨部门风险的监控和掌控。

第十三条 部门应建立风险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机制,对发生的风险事件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风险掌控工作应由专业、责任心强的员工负责,部门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风险掌控本领的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 风险监测

第十五条 部门应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隐患。

第十六条 部门应依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测指标,并定期对风险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十七条 部门应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部门和银行高层管理人员提交风险报告,包含风险暴露情况、风险更改趋势、风险原因分析等。

第十 风险监测和报告工作应由专业、敏锐的员工负责,部门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风险监测本领的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部门应建立风险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

第二十条 部门应依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要求,订立相应的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并定期组织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部门对风险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予以适当嘉奖和晋升,对风险管理工作不达标的员工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部门应将风险管理考核结果与员工的薪酬激励机制相结合,提高员工对风险管理的重视和乐观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部门应建立风险管理档案,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记录,并留存相关的文件和数据。

第二十四条 部门在风险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内部规章制度,严禁进行违法违规操作。

第二十五条 部门应建立风险管理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风险管理培训。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银行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修改时需经银行高层管理人员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原有全部与本制度相违反的规定。

以上为银行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部门应严格依照本制度的要求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确保银行业务的稳定运行和风险掌控。如有需要,本制度可进行适当修订,但需经相关程序审批并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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