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它特指几个投标人之前时间达成约定合作,一同通过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从而操纵投标价格的方式,围攻其他投标人,降低投标候选人内部的竞争状况,保障合作队伍中某位投标人顺利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不合法非公平竞争手段。
尽管我国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陆续颁布,招投标体系也在逐步构建中,但由于体系创立年限较短,规定的制定又由多个部门共同管理,同时缺乏在实践中实践完善的过程,因此招投标法制建设还存在着很多现实问题,并不能完全避免不法行为的产生。例如:在现实操作中,对于投标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较轻,相较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所得,处罚金额较小,难以企业违法行为的投机心理产生;对于处罚的责任人往往也都局限于中标单位,而不涉及到其他串通投标参与不法行为的单位。目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和强度不够,不足以遏制企业为了获取不法利润参与到围标行为中。
根据国家法律制定部门规章制度,招投标工作由各行业、各部门制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使得在很多情况下,行业监管的执法规模、力度和水平各不相同,缺乏统一的标准,这必然会给违法行为留下空间。在实践中,公证招投标往往涉及职责不清、秩序不一致、形式问题多、部门意见不一、分工不清、临时任用、监督人员职能不清等问题,导致监督流于形式。
围标是一种为了获取不正当利润的非公平竞争行为。这是基于目前通信物流领域诚信缺失的现状,参与投标的企业作为投标主体,更注重短期行为而非长期利益。由于长期忽视廉政建设,企业不讲职业道德,经常“闯红灯”。
评标环节中的缺陷导致了围标行为的产生。目前,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投标人一般都是多企业参与制。虽然他们看起来是法人,但在实践中,他们彼此关系密切,对工作人员也很熟悉,因为行政的问题仍然是相互关联的。如果想要围标,操作非常方便。如何预防和避免非法活动,招标人要积极思考解决方法,严把资质关,注意具体事项,评标专家也要提高知识和保障能力,堵住招投标过程中的漏洞。
在电子化招投标过程中,与恶意降价、行贿等其他违法行为相比,围标行为更难以被发现,隐蔽性更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即使有围标的嫌疑,招标方也找不到有效的方法来惩罚他们的不法行为,因为在我国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及识别措施,而是仅仅只列举了部分被称为围标行为的不规范
投标行为。
事实上,围标现象通常是在市场竞争过分激烈的背景下,所形成的恶意不公平竞争现象,中标结果基本上是被少数企业所掌控的,这就导致一些具有优势和实力的潜在中标者将会失去了中标的机会。这不仅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原则,损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如果不接受实盘或调整后的报价,也不接受最低报价,围标常常使得中标价格往往超过正常限度,从而增加了招标人的成本。因为参与围标的公司一般都会获得一定的利润分成,这就导致他们操纵价格超过合理价格。
企业诚信和自身素质较差,多数企业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只注重价格,缺乏对建设项目内容及质量重视,难以采取合理措施完成项目工程。即使项目中标,该项目不太可能计划周密,本身也没有保证,质量和完成度难以保障,违背了招投标的本意。
想要防范围标行为,就要从源头解决问题,那么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的是有必要的。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法》中对围标行为的界定作出了较为详细的明确规定。其中,“串通投标罪”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围标串标行为判定的法律依据。因此,作为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报价的控制和监管力度,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定量和定性指标,从而增加企业不法行为的行为成本,明确其相对于其风险收益的关系,这有助于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生成。同时,还应当应当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能够在不当行为记录中被登
记,被曝光向大众,还应当剥夺投标权和资格;应该制定诚信档案,明确诚信极差的投标人不得投标国营项目和重点项目。
应实行最低价格评标方法。“围标”的核心是中标价格,因此最低价格法是防范围标行为的最为有效的方式,也是目前国际上最常使用的方法;通过综合评价法进行价格评估,设置科学合理最低价格壁垒,拒绝舍弃不恰当的招标价格。这种方法牢牢把握住了招标的核心,简化了定标的原则,节约了程序上的成本。价格优先的原则并不会造成投标人对所竞标项目的忽视,反而会使得投标单位积极思考,优化投标项目计划书,达到低成本、高质量、合理利润的目标。必须加强的監督职能,提高投标人对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提高投标人的法律法规意识,使其自觉依法办事。依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和民事行为人,按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招标程序,鼓励招标方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工作,避免管理层直接参与,避免招标方的诱导行为。对违反质量控制要求的投标人,一经证明处罚严重,从而禁止其违反质量控制要求的行为产生。投标人要持有登记制度,拥有稳定的员工,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培养员工的职业道德,增强员工的职业素养。
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监督招标过程,一是注重招标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关注监督招标、评标程序及是否违法;其次,要加强对项目中后期的控制,对中标项目进行动态控制,发现围堵现象,及时依法办事;同时,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公证人、投标人
等中介机构的管理,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在招投标过程中,应该尽力扩大媒体报道的范围和层次,而资格预审文件的销售期限应相应延长,以尽量降低进入门槛,尽力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扩大竞争范围和容量基础;在投标单位数量不多(特别是只有三家企业)的情况下,投标人应当主动邀请有资质、信誉良好、但并未参与到招投标过程中的公司企业单位参与投标,增加竞争强度和广度,从而确保能够形成有效竞争。如果在评标前,参与投标的公司少于三家,招标单位也应当及时采取放弃投标的措施,阻止投标企业或者代理机构有机可乘、做出围标的不法行为。根据我国《招标投标保护市场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收到招标文件的申请人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的要约披露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有关的内部信息,做好招投标的保密工作,这些规定在实践中难以验证。建议取消投标登记和资格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投标书和图纸;取消现场审查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人工程概况,包括场地环境、现场条件、投标条件等,并告知投标人反对质疑的时间和投标文件的条件,取消其中答疑。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中对媒体作出回应,引入招标公告,制定明确具有明确可参考标准的招标文件,减少人为投标陷阱。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电子化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行为严重危害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损害了其他投标单位的合法正当利益,同时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故社会各界应当以部门为主导共同行动起来,积极创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思考识别
这种不法行为的对策,从而防范这种不法行为的产生,为我国招投标工作创造良好的公平环境。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电子化招投标环境能够朝着公平良好的方向不断前进。
全过程网络招投标解决串围标问题自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几经变革,工程招投标制度已经稳步推行,日渐成熟。各地、各行业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础上都制定了实施细则。近年来,随着我省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省交通运输厅在公路建设领域的招投标程序、评标办法等方面也不断探索研究和改进,通过颁布一系列文件进行改进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基本形成了以合格制和有限低价评标法为主线的具有河南特色的公路工程招投标办法,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近期,《中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通知》等文件均提出:“应逐步推行电子标书招投标”,《基于多媒体技术的公路工程施工网络招投标信息化系统》的研发既是响应国家推行电子标书招投标的号召,也是省交通运输厅对于公路工程招投标在节约资源、加强监管、提高招投标服务水平、促进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更加公开、公正、公平等方面所做的新探索,以期解决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利用网络技术进行招投标工作,能够有效节省
招投标工作时间,节约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规避,净化招投标市场。该系统的实现对于河南省公路工程招投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本系统主要研究分析:(1)目前我国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项目开发内容的法律依据和界限;(2)招投标多流程、多角色、多阶段操作活动在电子网络自动化条件下实现的方法和手段;(3)多媒体技术(包括二维码、手机短信、音频、视频等)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在招投标各个环节减少人为干预、加强监督;(4)网上招投标的安全性及易用性问题,在身份验证、数据采集及存储、确认操作、投标评标等各环节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系统安全性及易用性,保障招投标活动参与各方合法权益;(5)我省公路行业招投标数据库的实现方法,建立河南省公路工程招标数据库,实现历史数据的统一化管理,为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数据电子归档提供技术手段,提高主管部门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控能力。
完成了“基于多媒体技术的公路工程施工网络招投标信息化系统”研发,经试运行满足我省公路招投标工作的需要,运行效果良好,为我省公路工程实现网络化招投标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目前,招投标制度运用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发包,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有效方法,是防止工程建设领域权钱交易等行为发生的有效举措。但是,一些参与工程建设的企业,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玩弄串标、围标,以谋取中标,这不仅严重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
浪费,而且严重违背公平交易、竞争择优、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原则,扰乱正常的招投标活动,破坏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也成为建设工程领域诱发商业贿赂,进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重要原因。
串标、围标伴随着招投标而产生,其一旦成为市场运行的“潜规则”,对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有严重的危害。因此,我们要对招投标串标、围标的形成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有利于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防治串标、围标的出现,使建设工程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分析建设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的形成原因,有法律制度方面的,有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机制缺失。近几年,市场经济利益商品化,对施工企业资质的认定不够规范,客观上导致一大批企业在短时期内迅速成长,一级、特级企业增多,竞争激烈甚至到恶心、无序的程度。目前招投标主要以报价为主依据,企业中标偶然性大,成本无形增大,导致投标人想方设法走串标、围标路子。投标人内部的经营部门和施工管理班子分离,为了部门或个人利益,经营部门轻易接受串标、围标方的邀请,为串标、围标市场的形成提供便利。
法制环境宽松。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相关法律规定对串标、围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较小,其违法违规的成本远小于其违法违规的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和人员的投机心理。操作不够规范。招标人制定的招标文件以及整个招标过程中的操作十分重要。招标文件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没有设
置有效防范串标、围标的措施,都会导致串标、围标的产生。在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中,参加投标的单位往往是同一系统的多家企业,虽然都是法人,但由于问题、历史渊源,彼此还存在某种关联,业务关系密切,人员相互熟悉,想要串标、围标的操作极易得手。监管难以到位。串标、围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有很强的伪装性、隐蔽性,要调查取得认定其串标、围标所需要的事实证据材料非常困难。近几年,为了加大建设工程领域反力度,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招投标管理机构和主管(监管)部门等主动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维护招投标的正常秩序和严肃性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在监管实践中,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推诿扯皮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参与监督的各部门理解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往往临时指派,监督效能受限于其业务水平。由于监督部门多,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受到削弱,不能有效地扮演主角角色,极易形成大家都监督但又都不负责的现象,容易使监督流于形式,即使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有串标、围标的嫌疑,也可能因地方保护主义而不了了之。
诚实守信不足。串标、围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重要根源在于建设工程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由于、企业、公众的诚信问题,工程建设上的种种不良、不法行为屡见不鲜,串标、围标只是其中之一。作为串标、围标的行为主体,有的投标人内部管理比较落后,注重短期行为而不是长期效益,忽视诚信建设,而建设工程市场的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对失信行为缺乏有力的惩戒措施,个别企
业屡闯红灯也就不足为怪了。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串标、围标的主要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破坏市场秩序。招投标的目的是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选取中标人,但串标、围标行为的存在,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有序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从本质上改变和破坏了招投标的初衷和实际意义,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于个别企业手中,而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则被拒之门外。有的企业为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份额,不情愿地选择恶性竞争,作为市场基础的诚信遭到了破坏,市场规律和竞争法则失去作用,严重影响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提升。
增加交易成本。参与串标、围标的投标人一般都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标价超出了合理低价的范围,交易成本大大增加,而增加的费用最终都会转嫁到招标人身上,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影响工程质量。由于心理占了上风,串标、围标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着眼点侧重于价格的恶心竞争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更有甚者中标后将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给若干个小施工队伍,给工程建设留下严重的隐患,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下降,国家和守法企业利益均受损失。
滋生土壤。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
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个别不法或者不良分子,由投标企业或其代理人出面,以金钱和物质为诱饵,诱使某些企业参与串标、围标,诱使招投标工作人员、评标专家违法乱纪。串标、围标行为已经成为建设工程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表现形式,它腐蚀了干伍,侵蚀党的肌体,对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造成了极大危害。
本系统的研究成果将大幅度提高河南省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效率,为管理决策的制定提供可靠依据,有效地预防了招标过程中的串标、围标行为,保障公路行业持续、快速、健康、有序的发展。本系统预防招标过程中的串标、围标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系统通过对投标单位名称与组织机构编码进行唯一管理,使得假借资质的单位之后共用同一帐户,打破了传统假借资质情况下的项目信息不公开情形,揭开了资质拥有单位的“小账”,有效遏制了假借资质的行为。系统的成功运行,为打击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手段,体现了“三公”和“择优”原则。
本项目为监督单位和主管单位提供了监管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法:一、主管单位可以浏览查看其管理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调阅招投标活动的所有细节数据,为受理投诉提供数据支持;二、监督单位使用U盾技术,把评标专家权限严格管理起来,从启动评标到结束评标,评标专家均在监督单位的监督下活动,监督单位可以通过系统查看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针对投标单位给予通过或不通过的操作细节与意见,有效保留了评标痕迹,为受理投诉提供数据支持,
为落实责任提供了决策支持,提高了我省公路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
我省公路建设招投标领域经过不断探索与改进,实行了有限低价评标法,推行招标人报价公开制度,极大地减少了人为干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评价。但从目前的招投标活动具体操作来看,还有不少环节存在人为干预和以权谋私的情况,如逾期购买招标文件、接收迟到的投标文件、专家滥用权利、监督人员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通过电子化网上招标手段的应用,可将传统手工登记手续改变为计算机二维码识别登记,强化监督人员使用电子化手段监督全部招标评标过程。
在当前建设市场竞争环境尚不够良好,相关约束机制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招标地点分散,没有统一的有形公路工程交易市场,给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困难。特别是我省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资以来,因其项目多、规模小、投资少、标准低,极易形成监管“盲区”。招标地点分散,没有统一的有形公路工程交易市场,造成监管困难,成本较大。统一的信息化平台,提供了招投标工作所需软硬件,使监管集中,也解决了重复投入、重复建设的问题。
在招标文件的编制环节,由于招标人组织的编制人员水平差异较大,对施工现场因素考虑不充分,因此在编写招标文件时易出现漏项,有时就会导致招标文件偏离实际情况,使投标人有机可乘,招标结果给工程后期管理带来一定风险。在招标文件的审查环节,在时间仓促的情况下,通过纯人工审查,一些不合理的合同条款难免遗漏。通过
招标文件范本的电子化,解决了过去人工纸质核对带来的困难,能够极大的提高范本使用的效率。
《基于多媒体技术的公路工程施工网络招投标信息化系统》的成功应用,解决了建设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问题,创造了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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