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所证券交易所以及及金管局
关于关联交易,脱离观察期的相关法规汇编
一、 新交所对从观察期名单移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新加坡上市条例第三十五章第1314节 如果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观察期名单上的发行人向交易所申请从观看列表删除: -
1、发行人的记录,在最近刚刚结束的财务年为基础的最新全年综合经审核帐目,不包括特殊或非复发收入和非经常性项目的综合税前利润和一个平均$40万或更多的日常市场资本在过去的120天市场上的交易是不暂停或停止。对于这一规则的目的,交易被视为暂停或停止,如果完全市场日停止交易;
2、发行人符合新交所主板的收生准则,无论是根据第210(2)(a)项或第210(2)(B)。即,新交所新股发行上市标准,三年累计税前利润750万新币,年税前利润不低于100万新币;或年税前利润达到1000万新元以上。
联交所可能批准申请,或拒绝申请,如果交易所认为还有其他一些因素,证明发行人在观看列表继续列入。
二、 对于关联交易认定的相关对定:
新加坡上市条例904节,定义:
对于这一章的目的,适用下列定义: -
(一)“认可的交易”指按照联交所规则,根据本章类似维护股东的利益的原则对利害关系人进行的交易。
(二)“风险实体”是指:
1 发行人;
2 发行人非上市或者已上市的子公司,或
3上市集团或发行人实际控制的联营公司,
(三)“财政援助”,包括:
1 为贷款或借贷提供债务偿还或债务安全提供保证或弥补或安全保证;
2 债务减免或释放,或者忽略另一个执行中的责任或义务;
(四)
1 公司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人”(关联人)是指: -
(1)董事,行政总裁,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
(2)任何该等董事,行政总裁或控股股东的联营公司。
(五)“关联交易”是指风险实体和利害关系人的实体之间的交易。
(六)“交易”包括: -
1 财政援助,提供或收据;
2 资产收购,出售或租赁;
3 提供或接收服务;
4 发行或认购证券;
5 给予或授出购股权;
6建立合资或联合投资;
无论是否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是否不直接或间接进入(例如,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实体)。
905节(关联公告)
(1)发行人必须立即宣布任何一个值大于等于本集团之最新经审核有形资产净值的3%的与利害关系人交易,
(2)如果所有关联交易的总值超过新的财年金额3%本集团之最新经审计的净有形资产,发行人必须作出一个在最新的交易和所有的即时公告在该财政年度,以及未来全年可能的关联交易。
(3)第905(1)(2)不低于10万美元的任何交易。
906节
(一)发行人任何一个值等于或超过以下值的关联交易必须获得股东批准的
1 本集团之最新经审核有形资产净值的5%;或
2 具有相同兴趣的人在同一财政年度本集团之最新经审核有形资产净值的5%时,与其他交易汇总进入。然而,若一个交易已经由股东会批准,或与其他股东已批准的交易主体聚集,不需要包括在任何后续的统计中。
3 第906(1)条不适用于任何交易低于1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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