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加强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临床用药管理,根据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特制定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合理使用评价标准。
一、临床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标准: (一)门诊患者不允许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住院患者在临床治疗过程中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应有明确用药指征,并在病历中体现。
(二)需由被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开具医嘱,并在病历中做好记录。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越级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仅限于1天用量,并在病历中做好记录。
(三)开具医嘱的科室,已完整填写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会诊单,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的会诊人员会诊同意,并有相应的会诊记录。
二、有关说明
不符合标准(一),将视为无适应证用药;
不符合标准(二),将视为越级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 不符合标准(三),将视为不规范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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