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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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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1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广东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财教〔2011〕67号)精神,为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普通高中部。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绩效目标是贯彻落实国家学生资助,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加快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普通高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安排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国家助学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公开透明。国家助学金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法、有效地拨付和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预算编制,审核省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安排下达计划,按程序拨付资金,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根据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人数、资助标准和分担比例,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对各地市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和省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进行指导,按要求组织有关学校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人数和分担金额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并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制定本地的资金安排计划和具体使用方案,按程序拨付资金,配合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 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核下级报送材料,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完善普通高中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配合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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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指派专人负责国家助学金工作,要加强相关财务管理,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并按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标准和分配方法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成本和财力状况等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为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残疾学生不计算入内,全部纳入资助范围)。结合各地实际,在确保资助比例的前提下,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各级财政分担,省财政统筹安排财政和省财政国家助学金资金,市、县(市、区)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一)省属学校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负担。

(二)地方所属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各级财政具体分担比例为:1.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包括惠州市、肇庆市和江门市的恩平市)地级市、县(市、区)国家助学金,省财政负担10%,市、县(市、区)财政负担90%。其中江门市的台山市、开平市,省财政负担42%,市、县(市、区)财政负担58%。深圳市所需资金自行负责。2.非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惠州市、肇庆市和江门市的恩平市)地级市、县(市、区)国家助学金,省财政负担60%,市、县(市、区)财政负担40%。16个扶贫开发县,省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

第十四条 各地市出台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其资助范围、资助标准超过或高于本办法的,可继续实施,高出部分由各地市负担。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各普通高中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方式将国家助学金及时告知学生和家长。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程序:

(一)学生申请。每年秋季学期开学1周内,学生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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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评审。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评审,并根据教育部门上一年度下达的国家助学金控制数评审出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初步名单。

(三)学校公示。学校将评审出符合条件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五章 资金安排与发放

第十七条每年9月3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总额的9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至各地市和省属学校。

第二年9月3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据实清算上一年度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金,并继续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际发生金额的9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至各地市和省属学校。

第十 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普通高中学校为受助学生办理资助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扣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在两厅门户网站上公开资金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包括:

(一)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的申请指南,包括申请条件、资助范围和对象、经办部门、申请流程、业务查询等;

(三)申报情况;

(四)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受助学生名单、金额、就读学校名称等; (五)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

(六)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涉诉处理情况等;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按规定组织地市教育部门、各相关学校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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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各项制度,认真做好助学金资助对象的审核工作,对有关投诉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资金,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按要求组织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行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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