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3页第1页 案件编号 Z02005 被查对象 @@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理意见: 稽查工作符合法定程序,检查中所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资料齐全,计算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但对下列问题应进行补充完善。 1、关于该单位少缴房产税的问题。经过审理核实,该单位的房产于2001年8月15日开始拆迁(有协议书复印件),虽然该单位没有及时在帐务处理上进行调整,但是市财政局在2001年11月份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已将这一因素考虑,在计算房产税时作了扣除,所以,应按实际情况对待,不再追缴该单位2001年9—12月份的房产税5197.04元。 (转附页) 审理人员:金某某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审理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会审意见: 会审小组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税务稽查报告 指审理科长 审理意见按如下填写: 稽查工作符合法定程序,检查中所查违法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充分,资料齐全,计算准确,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 有特殊问题需要在报告中说明的,要按核实的结果或有关依据作出说明或纠正意见。 1.本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审理人员、会审小组作出审理意见时使用。 3.填写注意事项: (1)首先要对所审理案卷的情况进行审核,对于证据不足,资料不全,计算错误,法律、法规使用错误,文书使用不正确的,退回稽查环节。 (2)对所审的案件,达到2万元以上的,审理部门要提交稽查局会审小组进行会审,根据会审小组的会审意见,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 (3)对达到审理委员会审理标准的,要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 4.本表为A4型竖式。
附 页
共3页第2页 2、关于应增加预征土地的问题。根据##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发[1996]65号文)之规定,对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实行预征。预征依据为项目竣工前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预征比例为1.5%,征收单位未进行预征土地,经审理增加该项内容。根据请示市局税政一处答复:“预征依据包括预收帐款,对预征的土地不加收滞纳金和罚款”。该单位应纳预征土地为:(29710908.06+
1298278+900000)×1.5%=478637.79元。
建议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该单位2001年度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定性为偷税,少缴的教育费附加按偷税处理,责令该单位补缴少缴的营业税193860.11元、城建税13570.25元、教育费附加10785.12元,并分别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18215.48元。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2001年度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的土地使用税23782.20元、车船使用税73.33元,并分别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3855.53元。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5号文)第一条之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2001年度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的印花税11219.元,并处以少缴税款三倍的罚款,罚款金额33658.62元。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预征该单位2001年度土地478637.79元。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单位2001年度少缴的营业税193860.11元、城建税13570.25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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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页第3页 费附加10785.12元自2002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该单位2001年度少缴的印花税11219.元自2002年1月8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该单位2001年度少缴的土地使用税23782.20元、车船使用税73.33元自200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应补税费合计731928.34元,罚款合计275729.63元。 本案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罚款执行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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