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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废除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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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废除之我见

死刑的简介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关于死刑的产生,我国学者大致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死刑在原始社会末期既已存在,如蔡枢衡在其《中国刑法世中》认为死刑产生于五帝时期,宁汉林在其《中国刑法通史》中认为死刑产生于虞舜时期。另一种观点认为,死刑产生于奴隶社会,如高铭暄主编在《刑法学原理》中持此观点。当然后一种是我国学界的通说。在古老而沉重的历史长河中死刑一直为诸刑之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种类繁多且残酷。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法律文化历史悠久,自成体系,因此在中华法系中死刑及其思想丰富多彩。自大禹时代明刑慎杀、罪疑唯轻的思想直至后来影响了秦朝的立法,后来封建社会统治越来越严重,依靠残酷的刑罚巩固统治地位,死刑滥用更加明显。

世界各国对死刑的态度以及废除死刑的历史

世界上有70%的国家实质上已废除死刑,目前尚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 维基百科2009年6月统计,全球197个国家中,已有139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占全球国家总数的70%。其中,有94个国家完全废除死刑,10个国家废除普通死刑,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执行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还有35个国家虽然保留死刑,但是在最近10年里没有执行过死刑,相应的,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58个。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里,情况也不相同。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对死刑持严格的态度,表现之一就是在立法上大幅度减少适用死刑的条款,将其在谋杀、叛逆和战时犯罪等少数几种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上。

表现之二就是在司法上对死刑进行严格控制,有的国家一年仅判决或执行几例或一例死刑,有的国家甚至数年才执行一例死刑。

根据大赦国际统计到的数据,2009年全球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为2408人,其中有的国家统计到的被执行死刑的人数是1700人。其余的国家,伊朗388人被执行死刑、伊拉克120人、沙特阿拉伯69人、美国52人、越南9人,苏丹9人、日本7人、新加坡1人,这些国家是2009年执行死刑的主要国家。

目前世界上有影响的国家中,除中国外,只有美国、日本和印度还保留死刑。美国现在有12个州废除了死刑,38个州保留死刑,总的来说,它对死刑的适用也是持相当严格的立场.在保留死刑的州,绝大多数都规定只有严重的谋杀罪(通常是一级谋杀罪)才可以判处死刑。而要判处一个罪犯的死刑,其司法程序非常繁琐,为了减少冤假错案和确保死囚的各项权利,美国投入了巨额的司法成本。据悉,一个检察官要最终胜诉一件死刑案,其花费将高达50万美元以上。近年来,在国内外组织的压力下,美国的死刑适用呈明显下降的趋势,例如,1999年美国执行了98例死刑,但2001年只执行了66例。

日本每年执行死刑数量很少,且都限于严重谋杀罪。印度的死刑适用也受到严格,且执行死刑的人数呈下降趋势,例如,从1982年到1985年的3年间,总共只执行了35例死刑,平均每年不到12例。

印度从1996年到2000年,5年间适用死刑总共才49例,平均每年不到10例。有的学者所指出:“考虑到印度作为世界上第二人口大国,这个数字应当是比较低的。”

世界废除死刑运动200年

废除死刑运动经过了反复的曲折的发展历程,到如今已经成为世界上一项十分令人关注的国际政治和法律问题

死刑废除运动起源于18世纪末,初步成型于19世纪。废除死刑运动起源于欧洲18世纪末的启蒙运动,其思想根源是自由功利主义和人道主义观念。

17年,意大利改革家切萨雷·贝卡利亚发表了著名的论文《论犯罪与刑罚》,提出的废除极具恐怖色彩和适用随意的刑罚,创立一个与所犯之罪成比例的、更具有确定性的等级分明的刑罚体系。贝卡利亚主张,死刑是不人道的也是无效的。

18世纪80年代,贝卡利亚的观点被奥地利统治者接受,奥地利将死刑搁置起来。这一时期,也一度中止死刑。

1794年,宾夕法尼亚州成为美国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州(一级谋杀除外)。1861年,英国也将死刑在谋杀罪。自从1837年密歇根州成为美国的一个州后,就从未执行过死刑,并且于1847年3月1日开始实施废除死刑的法案。

世界上第一个真正对所有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是南美洲的委内瑞拉,它于1863年颁布了废除死刑的法令。

20世纪死刑废除运动迅速发展,并在全球造成了巨大的影响。20世纪前25年,一些欧洲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在和平时期对所有的罪行都废除了死刑。

20世纪20年代中期至50年代。由于发生了诸如第二次世界大战等重大国际事件,原来一些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又重新恢复了死刑。如意大利,在1927年墨索里尼上

台后,又恢复了死刑。在德国,纳粹将死刑由一种刑事的工具变成了一种种族和政治操纵的工具。

20世纪60年代至世纪末,废除死刑取得重要进步,许多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即废除了和平时期的普通犯罪死刑。许多欧洲和拉美国家宣布从法律上废除死刑,实际上这些国家已经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也就是说,这些国家在宣布废除死刑前的一段时间里已经停止了死刑的执行。

20世纪世界各国废除死刑运动主要集中在80年代以后,其中许多国家是90年代东欧剧变和从原苏联新出来的国家,如波兰、格鲁吉亚、斯洛伐克、立陶宛、阿塞拜疆、爱沙尼亚、土库曼斯坦等。

这段时期废除死刑的国家数量大增,是以前所有时期的3倍。而且所涉及的国家遍布世界各大洲,但主要还是集中在欧洲和南美洲。

但在整个20世纪,全球的废除死刑运动曾经出现过一些倒退和反复。究其原因,最主要还是与各国在各个时期的犯罪数量和危害程度直接相关。

从19年到2001年,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废除死刑时一步到位,而不像过去那样先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最后再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

废除死刑运动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它经历了两百年的风风雨雨,经过了反复的曲折的发展历程,到如今已经成为世界上一项十分令人关注的国际政治和法律问题,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重视。因此,对于这个问题的态度和做法,世界各国都是十分谨慎的,不会

轻易作出结论。

但是,世界废除死刑运动还是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取得成就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国际社会对保障的不断强调,使联合国及其有关机构在废除死刑问题上的态度日益鲜明。其次,对的强调使一些区域性组织在推动废除死刑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另外,一些以促进事业为宗旨的非组织不遗余力地为废除死刑而斗争。

死刑的缺点

生命的丧失具有不可恢复性,死刑所剥夺的是人最重要的权利,即生命权,生命权不同于其他人身权力,生命一旦被剥夺则不可恢复。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生命剥夺,一旦适用死刑,犯罪分子不仅丧失了最重要的生命权利,而且依附于生命权的人身权利及其他有相对意义的权利也基本上都将不复存在。如此,即使犯罪分子有悔改的意图也是悔之晚矣,这和刑法的教育功能也相违背。

矫正效果为零,刑罚的一个重要的目的是对罪犯进行矫正以使其消除再犯罪意图,成为守法公民并以良好的姿态回归社会,死刑违背了刑罚矫正的宗旨,断绝了罪犯的自新之路,将一大批有改造可能性的罪犯推上了刑场。虽然它执行起来干净利落,但是给社会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是巨大的。使得它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矫正效果为零。

在赔偿追赃方面陷入窘境死刑虽然在一方面安抚了受害人,但同时它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在赔偿追赃方面,死刑往往使其陷入窘境。

死刑也是在推崇犯罪暴力,死刑的存在本身是为了震慑犯罪,但仔细思考会发现,死刑的存在也是在鼓励暴力宣扬暴力,它包含着以暴制暴的意图。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不低)。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

废除死刑的理由

在我看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废除死刑已是必然,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人为剥夺,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

2、各国中均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规定一些罪名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违背了的精神,应予废止;

3、死刑一旦错用就无法挽回;

4、死刑没有轻重大小之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5、从预防犯罪的角度看,死刑并不优于其他刑罚,相反其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刑罚教育的威慑力;

6、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防卫社会,而适用死刑与刑罚的目的相违背;

7、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问题。

以上种种原因足以说明死刑越来越不适用于今天的社会.废除死刑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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