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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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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分离制度

为强化监管、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度本制度

一、对受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实行调查取证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人员分离。各稽查中队负责案件执法检查工作,制作现场检查执法文书,办理现场处罚案件,对需立案的案件,办理立案审批,进行调查取证,落实有关事宜;专卖管理科对立案的案件进行初审、报批,对案件进行审核。

稽查中队送审案件时,应指派一名执法人员协助专卖管理科对该案的后处理工作。

二、现场处罚案件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必须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执法现场严格办理。于7日内连同处罚决定书交回队建立现场处罚案件电脑台账,并报专卖管理科备案。

三、区局各稽查中队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需立案的,应在3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与其它执法文书一并送专卖管理科审查后,报审批立案。专卖管理科应当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监督并登记。

四、调查取证有办案机构负责,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内终结。确需延长的,应报批准。

五、案件调查终结3日内,主办人员应按规定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附经整理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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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卖管理科应当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专卖管理科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决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

八、案件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专卖管理科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审查批准。批准后,由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及时催办、执行情况随时向汇报,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会同专卖管理监督科及时办理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手续。

十、案件执行完毕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在3日内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审批后予以结案。

十一、案件结束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在7日内整理完善所有案件材料,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上交专卖管理科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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