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和市民出行安全。为了规范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1. 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闯红灯、酒驾、醉驾、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行为。
2. 违法行为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机关进行认定,认定时应当出具书面证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
二、处理程序。
1. 当事人在接到违法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如不服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听证。
2.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选择接受罚款处罚或者参加交通安全教育,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和处理。
三、处罚措施。
1. 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处以罚款和记分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驾驶证。
2. 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一律吊销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于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和记分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驾驶证。
四、复核申请。
当事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有异议时,有权向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机关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为终审结果。
五、监督机制。
1.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监督机制,及时纠正处理不当的情况。
2.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六、处罚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罚,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不履行其他处罚决定,将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七、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妨碍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理程序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
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 2. 本规定解释权归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机关所有。
以上即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希望广大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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