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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卫队管理办法(1)(DOC)

来源:抵帆知识网
四川理工学院校卫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维护我校的校园治安管理秩序和政治稳定,搞好我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完善校卫队管理,有效地调动队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队员的综合素质,做到从严治队,规范管理,有章可循,依章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卫队是我校保卫工作的一支重要的治安保卫力量和生力军,是校园治安防范的专业队伍,隶属保卫处直接领导。担负着维护校园内部安全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等任务,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正常的生活秩序。

第三条 校卫队的组织形式:校卫队由汇东、营盘,黄岭各校区设立的校卫中队组成,接受学校保卫处的指挥和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校卫队设置校卫队队长,各校区校卫中队设置中队长和班长。为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校卫队人员必须服从统一管理,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做到听从指挥、令行禁止、严格要求。

第二章 校卫队职责

第四条 认真学习和宣传党的方针、国家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完成业务学习和训练,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思想水平、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工作水平;在保卫处的直接领导下执行校园治安管理和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等任务,确保学校的政治稳定和良好的校园治安环境。

第五条 参加保卫处组织的安全值班、治安巡逻和安全检查;负责校园执勤巡逻、门卫和重点部位的值班安全守卫工作,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重点部位的安全。

第六条 参加维护校园公共场所、学校大型活动、上级领导来校视察的安全值勤及警卫任务。

第七条 参与对校园内突发事(案)件的处置工作,制止校园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

第 及时发现和报告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各类安全隐患。 第九条 执行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对学校的外来流动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 预防、纠正校园违规、违纪行为,做好安全预防工作,随时掌握校园动态,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 协同消防部门和保卫处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积极做好防火、灭火和抢险救灾等工作,每个校卫队员均负有义务消防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协助司法机关进行治安、刑事等案件的侦破工作,负责控制和保护现场,协助看管、押送现行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

第十三条 负责带领学生安全巡逻组的学生执行巡逻执勤任务。 第十四条 完成保卫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校卫队队长、中队长、班长职责:带领校卫队完成保卫处制定的业务、消防训练和技能学习任务;负责日常工作任务的传达和组织、实施,及时汇总各类工作情况;负责劳动纪律考核等。

第三章 值班执勤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校卫队员值班执勤时必须佩证上岗,按规定佩带、使用执勤装备,非正当防卫不得使用警械,执勤时不准擅自调换通讯设备频率,不准呼叫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 校卫队员值班执勤时不得留有长发、胡须;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制服应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在制服外披罩便衣。

第十 校卫队员值班执勤时不得背手、卷袖和手插口袋,吸烟,吃东西。严禁酗酒后上岗,工作期间禁止饮酒、玩牌、睡觉、看书报和电视等行为。

第十九条 校卫队员值班执勤时要认真填写签到记录、工作记录,不得在工作记录上乱写乱画,不得随意更改、损毁工作记录。在执行巡逻任务时,每组巡逻队员不得少于二人,要做到: \" 三勤一细 \" (勤巡、勤查、勤问、细观察)。发现可疑人员要严密跟踪,认真盘查;纠正违章(纪),检查他人的证件或物品时,要依法办事,做到文明礼貌执勤。

第二十条 严格门岗值班守卫制度,门岗值班队员必须在指定岗位站姿执勤。并按以下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一)禁止外来无关人员、车辆进入校园,进行与学校无关的活动。对来访人员、车辆必须认真检查、验证并登记有效证件,主动热情的做好来访登记等工作。对进入学校的来访车辆要正确引导,监督其遵守校园内交通规定,并在指定停车位有序停放。需进入学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车等特种车辆应予以放行。未经学校批准,严禁携带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人员和车辆进入学校。

(二)新闻媒体要进入学校,门岗队员必须立即报告学校并按指令进行处理。 (三)严格门岗检查制度,带离学校的大宗或贵重物品要严格检查、核实、登记。严格按章办事,紧密协作,严密防范偷盗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四章 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校卫队员要按时交,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工作中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队员应做到提前10分钟到岗,队员在做好岗位的清洁整理工作后必须遵守下班时间离岗。校卫队员值班执勤期间实行轮班就餐,每班就餐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校卫队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班、替班。交时如遇到有案(事)件的发生,校卫队员须经保卫处同意后离岗。

第二十二条 队员由本人填写签到记录,各班长做好检查监督工作。交时做好执勤装备的移交清点工作,发现问题需现场明确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规定的病、事假由队员本人书面申请,不纳入工作考核。请病、事假须有正确充分的理由或提供病历证明,校卫队员请事假须本人书面申请,请假未经批准不到岗视为旷工。无特殊情况不批准四小时以上的事假。四小时内的事假由校区中队长批准,超过四小时的事假需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由保卫处批准。请假队员归队要及时销假,由带班班长填写好请销假记录并纳入当月的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 校卫队各级领导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同时接受队员监督。

第五章 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习教育制度。每月组织一次政治或业务学习。学习党的方针,国家的时事任务,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决议、规章制度及安全保卫业务知识、技能等。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班以上干部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全队队员大会。主要是总结讲评工作,分析队员思想,表扬好人好事。

第二十七条 建立考勤和工作考评制度。凡校卫队员的正常工作包括开会、学习等活动和工作出勤应进行严格考核。分别在每月、每季、每年对校卫队员进行工作考评,考评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每月事假超过两次缺勤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当月工作考评为不合格。对考评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评为不合格的,给予解除劳动(务)合同的处理。工作考评由成立的校卫队员工作考评小组实施,考评小组接受保卫处领导并由保卫处干部和校卫队员组成。

第六章 行为准则

第二十 为规范校卫队行为,树立良好形象,提高队员素质,对队员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率先垂范,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忘我的奉献精神,履行应尽职责。

(二)廉洁奉公,依法行事,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三)工作态度热忱,作风严谨,立场坚定,听从指挥,遵章守纪,严格请示报告,不准弄虚作假,说实话办实事。

(四)文明出勤,礼貌待人,树立校卫队队员的良好形象,不准无故指责他人,不准违规执法,严禁队员动手打人,严禁参与,严禁参与宗教、迷信活动,严禁值勤期间饮酒,队员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伸张正义,见义勇为,坚决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遇事要挺身而出,不推不躲,临危不惧,勇敢地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不临阵脱逃见危不救,不见利忘义丧失立场。

(六)严格遵守纪律,加强团结协作,遵守职业道德,不搞特权,不传播谣

言,不犯自由主义,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或表彰:

(一)值勤时能克服各种困难,工作表现突出,得到公认的;

(二)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免受危害和损失的; (三)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得到采纳,并取得良好工作成绩的; (四)在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的。

第三十条 处罚分为警告处分、记过处分、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简称辞退)并扣除部分工资等处分(简称扣款)。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和校卫队管理规定的校卫队人员给予下列相应处分和处罚: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违反校规校纪和校卫队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受到过二次记过以上处分的;连续两个月工作考评或当年有三个月工作考评不合格的,给予辞退处分。

(二)有一次或二次以上迟到或早退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三次以上或长期迟到、早退的一经发现给予辞退处分。有迟到、早退时间超过一小时的情况的给予记过处分,有二次以上上述违规情况的给予辞退。

(三)旷工和无故不参加训练、学习和会议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扣款的处罚,旷工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情况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辞退。

(四)到校不到岗和到岗后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如在上岗时间睡觉,工作岗位上看电视和书报、听收音机、执勤时吸烟等情况的,一次或二次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三次以上或长期有次违规情况的给予辞退处分。

(五)酗酒后上岗或酗酒后上岗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辞退并处以扣款的处罚,凡有在上岗期间饮酒情况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辞退。

(六)不服从上级领导、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情况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给予辞退。

(七)有玩忽职守、违规使用执勤装备行为致使学校集体或个人名誉、财产受到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辞退,故意损坏执勤装备,损毁工作记录给工作

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辞退并处以扣款处罚。

(八)违反值班执勤着装和行为规定的,有不认真如实填写值班记录情况的,发现一次或二次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有长期违反此规定自己不予以纠正的,给予辞退处分。

(九)在工作中语言、行为不文明造成恶劣影响的,打架斗殴、破坏团结的,散布谣言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名誉或领导威信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辞退。

(十)校卫队员泄露工作秘密,给集体和工作带来损害的,给予记过或辞退处分。涉及违反法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校卫队人员以及各级组织的负责人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包庇他人违法乱纪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

(十二)工作态度不端正,长期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作考评不合格的,给予辞退。

第三十一条 校卫队人员的警告、记过处分由校卫队实施,辞退处分通过保卫处工作会讨论通过。受处理人员有权利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

四川理工学院 保 卫 处 二〇〇九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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