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表示市属国有企业,就是指市国资委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泛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 企业的薪酬管理,遵从以下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秉持薪酬与效益挂勾的原则。经济效益快速增长,薪酬总额减少;经济效益上升,薪酬总额增加。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秉持效率优先、兼具公平的原则。及不容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严禁做为减少薪酬的依据。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掌控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 薪酬总额的确定
第五条 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追加效益薪酬两部分共同组成。
第六条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
(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 (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值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 (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推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派发的总额为基础,参考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多寡变动等因素确认。
第七条 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追加效益薪酬=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浮动系数) 非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行确定。
第 薪酬浮动系数根楼堂馆所建设据企业现有薪酬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利税率为、同行业人均薪酬水平、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情况确认,通常掌控在0.7以内。 第九条 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较大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不得高于净利润增加额的50%,人均薪酬水平不得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当年公布的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水平。 净利润额发生负增长的'企业,追加效益薪酬按经济效益上升的幅度以负值确认,薪酬总额上升幅度不高于企业前三年平均值薪酬总额的20%,员工个人薪酬严禁高于市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企业净利润额以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净利润额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和不合理因素后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和员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应由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经济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缴付。
企业和员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员工薪酬为税前总收入。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三章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表示企业领导人员就是指企业的以下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尚未按公司法改建的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副、纪委;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会、副、非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副、纪委;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副、非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副、纪委。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两部分共同组成。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总收入、职工人数及个人岗位等因素确认;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勾,在基本年薪的0-2倍之间确认。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的具体确定,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府〔20*〕140号)、《*市属国有企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暂行办法》(*府〔20*〕43号)执行。
第十五条 情况特定、暂时无法积极开展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严禁擅自提升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自行提升的,应经国有产权所持单位逐级审查后,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减少职务消费透明度,大力推进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方案应当按厂务官方有关规定递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并逐级报国有产权所持单位和市国资委审查;年度职务消费情况应当按厂务官方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报国有产权所持单位和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兼职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 本办法所表示全职人员,就是指对所持国有产权的出动单位的委派(以下简称出动单位),在其子企业中全职的人员。
经批准在子企业中任职、并已转移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兼职人员。
第十九条 出动单位应严格控制人员在子企业全职,对自行在子企业全职的,应按照《市国资委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责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市国资党通〔20xx〕4号)的.规定,报经存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核准。
第二十条 兼职人员应当在派出单位领取薪酬,按照兼职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将在兼职企业获得的薪酬作为管理费全额上缴派出单位。
第二十一条 出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同等职位人员的薪酬水平、全职人员所并任职位及其职责履行职责情况等因素,从上交的管理费中抽取10%-50%补贴全职人员。全职人员在全职企业没获得管理费总收入的,出动单位可以视情况给与适度补贴。全职人员的具体内容补贴标准,由出动单位明确提出意见(例如出动单位存有上一级国有产权所持单位的,须逐级审查),报市国资委审核。
兼职人员的总薪酬,应控制在派出单位同等职位人员的2倍以内。 第五章 薪酬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薪酬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年终决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初,企业应在深入分析预测全年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定当年的薪酬财政预算草案。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预算及兼职人员薪酬预算,应当在薪酬预算草案中明细列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薪酬财政预算草案,应送来国有产权所持单位逐级审查后,报市国资委审查核准。
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还应当由有关国有产权代表依法提交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创建薪酬储备金制度,薪酬派发应留有余地,以丰补歉。 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改变结余薪酬储备金的用途。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之前,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证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基本建设上年度的薪酬财政预算草案。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决算及兼职人员薪酬决算,应当在薪酬决算草案中明细列示。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年度薪酬财政预算草案,应经国有产权所持单位逐级审查后,报市国资委审查核准。
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薪酬决算,还应当由有关国有产权代表依法提交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 企业应依据市国资委核准的年度薪酬财政预算,对全年的薪酬计提和派发情况展开结算,超额计提的不予调整,超额派发的在下一年度董兴。 第六章 薪酬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严苛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提和派发薪酬,严禁超标准计提和派发。突遇存有特定情况,须事先逐级报国有产权所持单位审查,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对其全资、控股企业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薪酬计提和派发情况展开专项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展开专项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超额计提薪酬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超标准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过标准部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继续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与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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