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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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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1条 严禁个人携带香烟、打火机(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司。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1、在生产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办公、生活区内发现烟头及其他火种、烟迹现象找不出责任者,给予区域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在生活区内吸烟者,给予罚款500元;

4、在生活区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者,扣罚3个月50%岗位工资。

5、门卫人员告知外来办事人员严禁吸烟、带火种,并代为保管,若有违规,处罚门卫人员200元。

第2条 严禁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3条 严禁生产操作人员在上班时间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做与生产无关的事,违者扣罚当月50%岗位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4条 严禁违反规定用手触摸或代替工具接触机器设备的转动部位,违者罚款100元;对屡犯者加倍处罚,直至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5条 严禁使用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和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违

者罚款100元。

第6条 严禁对未经停电或安全处理的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作业,违者扣罚当月50%岗位工资。

第7条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和《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安全规定,严禁无《作业许可票证》从事“电气运行操作”、“ 检维修作业”,违者罚款100元。

第 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扣罚3个月50%岗位工资及以上处分。

第9条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罚款100元。

第10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及以上处分;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扣罚50%岗位工资1个月及以上处分。

第11条 严格遵守交制度,对交接不清者或交接有漏项的,交接双方未签字确认的罚款100元;对于故意不交或弄虚作假者,扣罚当月50%岗位工资及以上处分。

第12条 严格遵守巡回检查制度,对于巡检有漏项、记录不准确者,罚款50元;作假记录或当班没有进行巡回检查者,罚款100元。

第13条 生产区道路为消防紧急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因施工或卸料等原因需将道路堵塞或切断时,应由断路所在地单位负责人申请,由安全技术部门批准。否则,给予责任人扣罚当月50%岗位工资及以上处分。

第14条 架设临时电源,必须到有关单位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否则,视情节给予责任人扣罚当月50%岗位工资及以上处分。

第15条 在检修过程中,严格执行《检修安全通则》,实行检修项目负责人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否则,追究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扣罚当月50%岗位工资及以上处分。

第16条 严禁携带手机进入生产区,进入易燃易爆区必须消除人体静电。否则,罚款100元,没收通讯工具,对屡犯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17条 工程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国家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之条款,每违反一项,给予责任人扣罚当月50%岗位工资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加重处罚。

第1 外协施工队伍(包括安装、检修队伍等)进入生产区作业,必须接受公司教育培训后,方可施工。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分。

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否则,给予所在地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19条 公司所属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对故意破坏消防器材的加倍赔偿,并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及以上处分。

第20条 生产区员工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和正确使用劳保用品、防护器具,不许穿背心、短裤、裙子、高跟鞋、凉鞋、带铁钉鞋和佩戴首饰上岗,车间女员工长发必须束于帽

内。否则,罚款100元。非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与车间员工同等对待。

第21条 严格执行工艺指标。对于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连续超出工艺指标半小时者,罚款50元;超出工艺指标一小时者,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扣罚当月50%岗位工资及以上处分。

第22条 因违反工艺指标、操作规程或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依据事故大小分类,给予以下处分:

1、造成轻微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元;

2、造成小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扣罚当月50%岗位工资;

3、造成一般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扣罚3个月50%岗位工资,视情节对班长及部门负责人扣罚当月50%岗位工资及以上处分;

4、造成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扣罚6个月50%岗位工资,给予班长及部门负责人扣罚3个月50%岗位工资及以上处分,给予事故主管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扣罚当月50%岗位工资及以上处分;

5、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班长及部门负责人,扣罚12个月50%岗位工资,主管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总经理扣罚3个月50%岗位工资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一律开除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6、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者,降低标准酌情处理。

第23条 严禁占用生产、工作电话聊天。否则,罚款100元;利用生产电话通风报信、躲避督察人员检查的,扣罚当月50%岗位工资。

第24条 当发生事故时,事故部门及个人要立即向上报主管部门及职能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书面上报。否则,给予事故部门负责人扣罚当月50%岗位工资处分;对隐瞒事故、欺骗领导和职能管理部门的,视情节并给予责任人扣罚3个月50%岗位工资处分。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中,事故部门必须在十五天以内拿出分析报告和预防措施,并书面上报职能管理部门。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处分;超过二十天的,加倍罚款。

第26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本辖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和重点监控部位进行管控并登记建档。否则,给予负责人罚款100元的处分。

第27条 公司对新员工、在岗、复工及转岗人员应根据公司《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并完善记录和档案。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的处分。

第2 各车间要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月演练不少于一次,并以班组为单位每月必须开展两次安全活动。安全活动时间不得随意占用,要做到有内容、有记录、有检查,不走过场,注重实效。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的处分。

第29条 在进行大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时,项目负责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经主管副总批准,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的统一指挥,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否则,给予项目负责人和责任人罚款100-300元的处分。

第30条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必须绘制地下电缆、信号缆和地下输油、气、水管道走向位置图,并在地面设置标志桩或警示牌,对动土或开挖等施工作业履行审批手续。否则,给予负责人罚款100元的处分。

第31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在仓库或生产储存场所设置明显分隔界线及警示标志,不得混存混放。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的处分。

第32条 使用或保管危险化学品部门对废弃或不用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必须分类管理并定期组织外卖或销毁,不得混存混放。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的处分。

第33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的处分: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其他生产管理制度缺少或不健全的;

2、未认真组织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34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及职能部门工作协调的,给予责任人扣罚100元的处分。

第35条 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犯者按照以上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没有具体规定者,由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情节决定,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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