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林业站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林业站职能作用,促进林业站计划生育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方针和有关规定,结合林业站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目标责任管理制度
1.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林业工作站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林业站工作计划,每年初要结合林业站实际,明确计划生育年度工作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
2.坚持领导负责制和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林业站对所属的职工、管护人员的计划生育均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
3.林业站站长要经常检查和了解本站计划生育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做到对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婚育、孕情了解清楚,确保工作无误。
二.宣传教育制度
1.林业站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年度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统一布署,统一检查总结。
2.林业站可运用会议、展览、咨询等多种形式,每季度安排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基础知识教育。
3.重大节日期间,要广泛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4.培养和树立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典型,经常宣传计划生育先进个人事迹。
三.婚育审批制度
1.申请结婚者应个人写出申请报告,由林业站报经县林业局审查签章审批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申请结婚者,要在申请结婚的同时,向计生部门申请生育计划,审批后方可安排生育。否则,视作计划外生育处理.(符合生育二胎条件者亦按此规定办理)。
3.已生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除特殊情况外,要在小孩出生三个月内向计生部门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
四.避孕节育制度
1.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无特殊情况外,在生产后六个月内,由一方落实有效节育措施。
2.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由一方落实结扎手术。
3.林业站计生工作对象,要服从乡计生办和服务站的管理指导,及时领取避孕药具,做到保障及时、安全可靠。
五.孕情调查制度
1.林业站女职工中的育龄妇女,在所在地计生服务站参加每年四次的常规妇检;
2.管护人员的配偶,必须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是育龄妇女的,按照规定到当地计生服务站进行一年四次的妇检。
3.对不在林业站工作的男职工的配偶,是育龄妇女的,由所在地或所在单位计生部门进行妇检,并出具相关证明,经林业站报县林业局;
4.如发现计划外怀孕,应立即报告县林业局,并积极配合计生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六.登记统计制度
计划生育登记统计工作由林业站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员具体负责。
1.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档案,准确掌握站内职工和管护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2.根据县林业局的有关要求,准确填写计划生育工作各类统计报表,及时上报。
七.优待、奖惩制度
1.符合晚婚晚育年龄的夫妇、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其优惠待遇。
2.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
(1)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报县林业局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是的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2)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管护人员,应立即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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