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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破损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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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破损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院药事管理工作, 杜绝不合格药品所产生的安全隐患, 切实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院过期、破损药品管理制度。

一、

过期药品管理

1. 库存药品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效期检查。

2. 药房所有人员均有监督、查看过期药品工作的义务。 3. 近期药品应公示并做好警示标示。

4. 3 个月内过期的药品应及时联系药库人员询问是否可以退换货。 5. 下架或清退过期的药品前应当提交报损单或退库单。

6. 过期药品不可自行直接丢弃,应填写报损单或退库单并上报科主任得到批准

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7. 对毒麻精神等特殊药品的销毁,需上报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监督销毁。二、 破损药物管理

1. 破损药品处理按谁发现谁处理。

2. 药房所有人员均有监督、查看破损药品工作的义务。 3. 破损药品药品处理前应先提交报损单。 4. 所有破损应如实填报数量、原因等各项内容。

5. 破损药品不可自行直接丢弃,应填写报损单上报上报科主任得到批准后按相

关规定处理。 6. 对毒麻精神等特殊药品的销毁,需上报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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