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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
题的通知
【标 签】银行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晋国税所发﹝1999﹞176号【发文日期】1999-12-07【实施时间】1999-09-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9]1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银行企业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折旧额50%,且数额在 10万元以上的,按下列级次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数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报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审核确认;数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报地、市级国 家税务局审核确认;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 核确认。
银行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须报经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可以 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审核级次如下:支出主额在50万 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支出金额在50万元 以下的,须报经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未报经国税机关审核同意的,一 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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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总纳税银行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税前扣除项目,如由省 分行、地市分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须分别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地市国家税务 局审核确认后,年终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据实扣除。未经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的,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数额的,就地补 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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